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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10:33
中国法律诊断中心 2008-11-02 14:50:40 作者:李刚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发展简况 西北政法学院 殷 武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房产律师。 一、 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 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 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也处于极度混乱之中,许多城市私房被非法接管、没收、公房被强占、破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理,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不仅没有建立新的房地产管理制度,原有的管理制度也遭到很大的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及政策的混乱,造成了许多房产纠纷, 特别是非法挤占没收私人房产情况严重。 这一阶段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特点主要有: 二、第二阶段:1979——1994年的立法--北京房产律师。 这一阶段房地产法立法的特点--北京房产律师。 三、第三阶段: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至今房地产法的立法--北京房产律师。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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